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子山食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3430号
案件名称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子山食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子山食化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3430号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红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陈金玲(实习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子山食化商行,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百荣世贸商城******iv>经营者:荆子山,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两岸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子山食化商行(以下简称管城子山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陈金玲,被告经营者荆子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111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蜜雪冰城”及其图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授权使用人,“蜜雪冰城”及其图形商标获准注册十多年来,原告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2015年作为苏打绿世界巡回演唱会唯一指定饮品,2016年牵手周杰伦世界巡回演唱会,成为演唱会指定冰淇淋。

经多年持续宣传和使用,使得“蜜雪冰城”及其图案注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广大年轻消费群体的喜爱和青睐。

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经营的名为“饮多多”淘宝店铺内使用原告所有的“蜜雪冰城”商标,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在标题中设置一些关键词是为了客户好搜到,标题并不是只标了“蜜雪冰城”四个字,也有商品本身的名城,其所售商品没有贴“蜜雪冰城”商标,不会给买家造成混淆,其获利较少,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7日,郑州蜜雪冰城商贸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292842号“蜜雪冰城”美术字体文字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蜂蜜;

冰淇淋;

冰淇淋凝结剂等。

有效期至2020年10月6日。

2011年3月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

2017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9326225号“蜜雪冰城”文字加心形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咖啡,巧克力饮料,茶饮料,冰茶,冰淇淋,冰淇淋粉,冻酸奶,冰糕等。

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

2017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9326202号“蜜雪冰城”文字加心形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

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

2010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张红超注册了第6008188号“蜜雪冰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茶馆,会议室出租,酒吧,咖啡馆,流动食品供应等。

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3日。

2018年7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

2011年1月30日,张红超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一份,将该商标无偿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方式独占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自2011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

2016年6月15日,原告与郑州嘉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对“周杰伦2016地表最强世界巡回演唱会”郑州站演出提供16万元,作为演唱会指定冰淇淋赞助费。

原告还与河南大河全媒体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光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智元汇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签订广告合作合同,在郑州市阅报栏、新郑国际机场航站楼、郑州轨道交通二七广场站站台语音播报等发布广告宣传服务。

2018年5月28日14时53分,在公证员李某工作人员席嘉楠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梅使用公证处电脑,对相关网页进行操作截屏打印。

在淘宝网店铺搜索“饮多多”并点击截屏,其淘宝网显示“饮多多”店铺公司名称为被告,经营者荆子山。

该店铺展示的宝贝中有:“蜜雪冰城专用果蜜”,单价6元;

“森林玫果莓果山楂汁饮料蜜雪冰城”,单价35元,杯身上有心形图案;

“蜜雪冰城风味新品萱汁爽柠檬水原料果蜜浓缩糖浆柠檬伴侣”,单价360元;

“蜜雪冰城新品萱汁爽柠檬水原料专用果蜜浓缩糖浆柠檬伴侣”,单价38元。

上述事实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8)豫郑黄证内经字第0039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原告称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7292842号“蜜雪冰城”美术字体文字注册商标、第19326225号“蜜雪冰城”文字加心形图案注册商标、第19326202号“蜜雪冰城”文字加心形图案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淘宝网店铺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蜜雪冰城专用果蜜”、“森林玫果莓果山楂汁饮料蜜雪冰城”、“蜜雪冰城风味新品萱汁爽柠檬水原料果蜜浓缩糖浆柠檬伴侣”、“蜜雪冰城新品萱汁爽柠檬水原料专用果蜜浓缩糖浆柠檬伴侣”等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使用的“蜜雪冰城”字样及心形图案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图案并无实质性区别,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相似。

被告对其在淘宝网销售涉案产品不持异议。

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6008188号“蜜雪冰城”文字商标侵权问题。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茶馆,会议室出租,酒吧,咖啡馆,流动食品供应等。

与被告销售的产品类别不同,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商标驰名度,故原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购买侵权产品及公证的费用,系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案产品的价格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子山食化商行(经营者:荆子山)赔偿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8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由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0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子山食化商行(经营者:荆子山)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