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467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银基商城乾莉中老年服饰店,经营场所郑州新密市银基商城**,经营者李乾莉。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银基商城乾莉中老年服饰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