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635号 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太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津中建建机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宏伟建筑机械大市场****。
经营者:马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军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津中建建机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