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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与南阳市卧龙区聚焦双影像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3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与南阳市卧龙区聚焦双影像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南阳市卧龙区聚焦双影像婚纱摄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513号原告: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葆台村**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聚焦双影像婚纱摄影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路鸿德花园**楼****AA。

法定代表人:朱一帆。

原告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聚焦双影像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0535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的企业名称已于2018年11月15日变更为北京聚焦光影视觉婚纱摄影中心,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其企业名称已经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故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葆台聚焦视觉婚纱摄影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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