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8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中关村数字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张海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达飞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