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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哲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924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哲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上海哲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924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杭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哲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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