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2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3月17日,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河南感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69号柳江小区2号楼3楼302。
法定代表人:张萌。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感砚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