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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隆回县信佳自选超市、王祥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5执39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隆回县信佳自选超市、王祥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隆回县信佳自选超市;王祥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喜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战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隆回县信佳自选超市,经营场所隆回县桃江镇洪塘街**。

被执行人:王祥伟,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隆回县信佳自选超市、王祥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口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隆回县信佳自选超市、王祥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被执行人王祥伟向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王祥伟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

(三)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王祥伟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隆回县信佳自选超市、王祥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隆回县信佳自选超市、王祥伟银行存款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志刚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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