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9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路**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翰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社区丹平东二巷**/div> 法定代表人:魏细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翰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