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12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尊龙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河宕陶瓷交易中心A座一楼9-13号。
法定代表人:阮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D栋。
法定代表人:李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佛山市尊龙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蒙娜丽莎公司、尊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