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271号本案系审判庭移交执行。
被执行人:谭培辉,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谭培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处罚金一案。
因被执行人谭培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培辉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