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智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720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智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智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2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智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房。

法定代表人:张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国,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v>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库房301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智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专公司)诉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专公司诉称:张沈平是专利号为ZL20111011××××.5、名称为“一种用于电子设备间的输入方法及相应的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人。

2016年9月7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智专公司。

小米公司在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产品,给智专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智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小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晶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小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

3.小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小米公司、晶东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智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沈平于2011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电子设备间的输入方法及相应的电子设备”、专利号为ZL20111011××××.5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27日。

2016年9月12日,该专利专利权人由张沈平变更为智专公司。

2018年7月26日,小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

2018年11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81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由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依法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其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

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智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广州市智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