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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勤勇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704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勤勇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郫都区勤勇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4民初704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勤勇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金隆北巷81、83、85号。

经营者:陈仕勇,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勤勇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勤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月亮公司诉称: 停止销售侵犯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00元。

勤勇超市辩称: 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但不构成侵权。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蓝月亮公司系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因 第7613055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人为蓝月亮公司,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被诉侵权商品与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剂”为同类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

经与正品比较,被诉侵权商品瓶身粗糙、颜色暗淡,印刷方式不同。

且蓝月亮公司出具了《产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生产号码无法查询到生产记录,被诉侵权商品为假冒产品。

勤勇超市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 公证保全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书真实、合法,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显示的购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金隆北巷85号”与勤勇超市工商登记地址一致,所附店招照片亦指向勤勇超市,能够证明勤勇超市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勤勇超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勤勇超市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勤勇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蓝月亮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勤勇超市赔偿蓝月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郫都区勤勇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郫都区勤勇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郫都区勤勇副食超市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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