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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米索餐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5民初6757号之一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米索餐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米索餐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6757号之一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米索餐具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永善村。

投资人:顾贵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米索餐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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