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69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乐中,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乐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3月29日,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判员 谢玲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