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8695号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漫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1504房自编B26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E1GT2K。
法定代表人:朱少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漫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