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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业慈与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428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业慈与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业慈;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428号之一原告:王业慈,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住所地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经营者:高沛先。

被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台州路。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慈诉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慈于2018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业慈申请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慈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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