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431号原告:王业慈,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晓伟农田排灌门市,住所地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经营者:朱晓伟。
被告:徐州天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东关开发区北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业慈诉被告清丰县城关镇晓伟农田排灌门市、徐州天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王业慈申请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晓伟农田排灌门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业慈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慈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晓伟农田排灌门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