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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业慈与汶上县惠民农业机械销售部、徐州鹏程水泵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426号
案件名称王业慈与汶上县惠民农业机械销售部、徐州鹏程水泵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业慈;汶上县惠民农业机械销售部;徐州鹏程水泵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426号原告:王业慈,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惠民农业机械销售部,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平。

被告:徐州鹏程水泵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镇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业慈诉被告汶上县惠民农业机械销售部、徐州鹏程水泵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王业慈申请撤回对被告汶上县惠民农业机械销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业慈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慈撤回对被告汶上县惠民农业机械销售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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