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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执132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潮东工业区3幢,组织机构代码:726512777。

法定代表人胡迪华。

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9619、19620号商位,组织机构代码:L56564035。

经营者周志坚。

被执行人周志坚,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8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28元。

因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款项人民币2210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30402138.1“座钟(976)”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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