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潮东工业区3幢,组织机构代码:726512777。
法定代表人胡迪华。
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9619、19620号商位,组织机构代码:L56564035。
经营者周志坚。
被执行人周志坚,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8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28元。
因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款项人民币2210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周志坚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被执行人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30402138.1“座钟(976)”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