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80号之二 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中杰,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徐路宁,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佳颖蕲艾制品厂,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童畈村一组。
投资人:张芳。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周中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蕲春县佳颖蕲艾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2月13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