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6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明娱乐文体用品批发总汇,经营场所香江市场广场东路**。
经营者:陆诗为。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明娱乐文体用品批发总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