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民初5714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对原告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么之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份判决书第八页落款处中的时间“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补正为“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