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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林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林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余林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林森,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林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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