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5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孟海卫。
被告:广州吉之代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晓芬。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吉之代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