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207号原告:吴昌鸿,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青,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霞,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命勤,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尼桀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闻达。
原告吴昌鸿与被告李春霞、苏州尼桀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吴昌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吴昌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于 是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