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53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柏树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南路龙宝酒店****店。
经营者:陈柏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柏树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