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执436号之一被执行人孙毅,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续晓冬,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故县,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毅、续晓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苏刑终357号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2016)苏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中对孙毅、续晓冬的判决部分。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孙毅罚金8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5万元;
续晓冬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孙毅、续晓冬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在彭城监狱分别提审了孙毅、续晓冬,对两人的家庭、经济、财产等情况作了基本的了解。
2019年2月26日至3月2日,本院在苏州市××××、续晓冬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走访。
一、孙毅的财产调查走访情况:1、孙毅所居住的苏州市××区彩乡××单元××室房屋系其父亲孙国坚的房改房,孙国坚系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的职工,1996年3月4日根据苏州市房改政策优惠购房,以10097.30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
2、孙毅户籍地的房屋江苏省x市**x花园****,是孙毅的妻子朱敏雅在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2016年5月10日朱敏雅将该房屋转让给黄宏娟,目前该房屋权利人登记在黄xx的名下。
3、2019年2月26日本院在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查询到,孙毅在2011年9月26日前拥有一套房屋,坐落在苏州工业园区x街******,2011年9月26日转让给袁x,目前该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袁x名下。
4、2019年2月26日本院分别在江苏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招商银行苏州姑苏支行扣划孙毅的存款1443.26元和2721.90元。
5、2019年2月26日本院在苏州市××区××与孙毅的妻子朱敏雅进行了谈话,对上述房产信息作了进一步核实,并了解到朱敏雅现在带着7岁的女儿与其父母亲居住生活,表示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已无力代为履行孙毅的财产刑。
6、2019年2月27日本院在苏州市××区××村××单元××室与孙毅的父亲孙国坚进行了谈话,核实了孙国坚目前居住的该房屋权属信息。
7、2019年2月27日本院在苏州市××区××村南区居委会走访了该居委会主任蒋海燕,其证实本小区没有孙毅的户籍登记信息,对孙毅的家庭情况不了解。
二、续晓冬的财产调查走访情况:1、本院2019年2月26日在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到续晓冬拥有苏州市x区x街道x名邸70幢x室房屋一套,并予以查封。
2、2019年2月26日本院走访了续晓冬被查封的房屋所在地苏州市x区x街道长蠡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周艳介绍,x名邸x幢x室在该居委会有一条登记信息,登记人是续晓冬。
3、2019年2月28日本院走访了苏州市越湖名邸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静介绍,x名邸x幢x室的业主是续晓冬,该房屋目前在出租。
4、2019年2月28日本院走访了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派出所,对处于该辖区的x名邸x幢x室房屋居住及登记信息进行了核实。
5、2019年2月28日本院在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派出所根据该所提供的信息,电话与居住在x名邸x幢x室的杜铭烽取得联系,了解到该房屋系其从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房主的名字是续晓冬。
6、2019年3月2日本院在苏州市××区××线山塘街××内与杨利霞进行了谈话,了解到杨利霞与续晓冬201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23日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书上约定,两个女儿由杨利霞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杨利霞与续晓冬婚后在苏州的两套房产(苏州市x名邸x幢x室和越湖家天下x幢x室及车库)均归杨利霞。
2019年3月10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毅、续晓冬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孙毅、续晓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毅、续晓冬因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孙毅、续晓冬的财产刑均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孙毅已履行人民币4165.16元,尚有860834.84元未履行;
续晓冬已履行人民币25209.02元,尚有554790.98元未履行,对孙毅、续晓冬已履行的部分依法上缴国库,尚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执行。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毅、续晓冬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确认孙毅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
续晓冬在协议离婚时已将其名下的房屋等协议归属前妻杨利霞,且杨利霞目前正在抚养两个年幼的女儿,对已查询、查封到的房屋不宜采取处置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本院依法对孙毅、续晓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刑终357号刑事判决中对孙毅、续晓冬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孙毅、续晓冬在(2017)苏刑终357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