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79号 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小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川西坝子红码头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 负责人:胡建清。
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川西坝子红码头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缴纳本案诉讼费前,于2019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川西坝子红码头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川西坝子红码头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