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4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宏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昊数码产品维修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副**。
经营者:刘清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昊数码产品维修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