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鸿太建材商行、长沙月亮岛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鸿太建材商行、长沙月亮岛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鸿太建材商行;长沙月亮岛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4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鸿太建材商行。

经营者:黄岳来。

被告:长沙月亮岛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双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鸿太建材商行、长沙月亮岛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