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民初2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叶建坤——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底大市场101栋。
住所地:娄底市。
经营者:叶建坤,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坤——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底大市场101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蒋国保审判员 彭 旦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廷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