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二环线中江锦城****。
法定代表人:毛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之**1110div>法定代表人:凌雪梅。
上诉人长沙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远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707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全部发生在常德市,且常德市是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丹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本案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我方侵权,所以常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广州远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诉请理由是,上诉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伊肤泉”字样,侵犯了其“伊肤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恶意模仿其官网域名“evech.com”而注册并使用“evechshop.com”域名,并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实施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相关公众以为上诉人的平台与被上诉人具有某种授权或合作关系。
本案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诉请的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纠纷中的侵权人,其住所地在长沙市。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充分,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