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958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实习律师),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
被告:雷锐强,男,汉族,1996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张望通,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何杰,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锐强、张望通、何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