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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福与义乌市夏晴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280号
案件名称杨忠福与义乌市夏晴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忠福;义乌市夏晴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280号 原告:杨忠福,男,汉族,1978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菱萍、吕震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夏晴五金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经营者:曾凡祥,男,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杨忠福与被告义乌市夏晴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3月7日,原告杨忠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忠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忠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杨忠福负担。

原告杨忠福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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