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72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
被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