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863号罪犯张远钦,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粤0307刑初46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远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粤03刑终第21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张远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3月19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林、郭炜英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乐昌监狱指派干警罗腾、余燕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张远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远钦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分1380分(共获得表扬2次),2018年7月17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28日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80分。
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
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表扬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远钦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中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该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罪犯张远钦获得假释后,应依法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无论在假释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远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至2019年12月3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