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01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峰,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沈阳康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人沙峰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思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海、郭燕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峰及其辩护人陈思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8日20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警官小区地下沈阳康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被告人沙峰趁无人之机,将仓库中存放的康宝100酵素水果粉固体饮料84大盒、舒洁酵素水果粉固体饮料42大盒、博康酵素水果粉固体饮料15大盒盗走。
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1300元。
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沙峰在未经"康博源图形"、"康博源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8-7号2-12-2室内,生产假冒的带有"康博源图形"、"康博源文字"注册商标的康博源牌康宝100酵素水果粉固体饮料商品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8000元。
经鉴定,被告人沙峰在其生产的"康宝100酵素水果粉固体饮料"包装上使用的"康博源组合商标"与沈阳市康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形成的商标具有同一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张某2、郭某、赵某、刘某、吴某、杨某、万某、戴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转账截图、微信截图、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及被告人沙峰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沙峰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被告人沙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沙峰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积极悔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赃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三百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沈阳康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