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16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金丝烟酒商行,住,住所地天津市津**辛庄镇白塘口村百利恒对面/div>经营者:薛彦明,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津**。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金丝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