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33号 原告:星威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十院路**。
法定代表人:叶根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奇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第**之二合创盈科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商务中央区11113(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麦广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宝玲,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山佛山市顺德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威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奇酷家具有限公司、陈宝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星威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威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威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星威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