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迟新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负责人:迟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麻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以其与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