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93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佳和超市,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香颂园******公建/div> 经营者姜吉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佳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