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59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禹胜,男,汉族,1986年8月3日生,初中文化,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div>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禹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禹胜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禹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