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30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汇诚佳服饰制衣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工业区C202iv>经营者:王瑞虹,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汇诚佳服饰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原告有权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原告名下。
原告在经营管理中发现,被告未获得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了侵害原告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量巨大,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7997777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三、XXXX;
四、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