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53号 原告:张艳,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段芳梅,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永康市络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永康市盛发工贸有限公司内**东面)。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冷水江市同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荷叶路(桃园住宅小区南组团东12栋3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奇,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段芳梅、永康市络恒工贸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同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艳于2019年0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