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6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友弟,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以其与李友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