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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昊、李红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9195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昊、李红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昊;李红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195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李红子,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亮,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系被告李红子丈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后经当事人申请,追加李红子为被告。

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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