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11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开心副食店,,住所地剑阁县九曲溪北街**右侧 诉讼代表人侯锦,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苍溪县开心副食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后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