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6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士杰,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柳东路**63卡/div>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冠禧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之四/div>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杰、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冠禧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