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713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腾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朝阳居委会青年路123号首层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
法定代表人:颜勇。
被告:顺德区品润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州居委会翠岗路14号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经营者:杨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腾淘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腾淘公司)、顺德区品润电器厂(下简称品润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18)粤0604民初27137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被告品润厂的经营者杨勇均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勇在第二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腾淘公司立即停止在网店标注使用“欧派”相关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涉案消毒柜产品;
2.被告品润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涉案消毒柜产品;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4月,经原告调查发现,在拼多多平台名为“OPOMEN腾淘专卖店”网店内存在涉案侵权行为。
在涉案网店内的产品名称标题中标注“欧派”相关字样,购买取得的涉案产品标注“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且并非原告欧派产品,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发现,该网店的经营者系被告腾淘公司,涉案产品标注被告品润厂生产。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腾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涉案网店产品名称中使用欧派相关字样,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欧派商标权,同时被告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企业以及欧派品牌来提升销量的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
(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
(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
(11)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
(1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
(13)(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13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物品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披露涉案网店的经营者情况共十三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腾淘公司答辩称,1.原告的商标权范围并不包括消毒柜,被告腾淘公司在拼多多上销售的是消毒柜,并非原告诉状所称的热水器,所以被告腾淘公司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2.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是真实存在的香港合法注册的公司,并非利用原告品牌影响力而虚构的主体。
3.被告腾淘公司在拼多多上的关键词欧派只是表达商品是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出品,并非表示商标是欧派品牌。
4.OPOMEN是被告腾淘公司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被告腾淘公司注册商标后,委托韩家电器厂生产,涉案产品与被告品润厂没有任何关联。
涉案产品在生产后就直接出售了,没有进行再包装。
5.被告腾淘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涉案商品数量不大,是几年前产品的库存清理,也是亏本销售,对原告的利益损害不存在,且相应的网店已经关闭,所以被告腾淘公司对原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腾淘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品润厂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称要求被告品润厂停止生产,销售热水器产品,但其提供的证据照片中没有热水器的图片证据,却是一些消毒柜的照片。
2.被告品润厂是生产热水器等小家电的电路控制板的小型企业,从来没有接触过消毒柜厂家,更加没有生产过消毒柜产品。
但是原告诉状要求被告品润厂停止生产热水器产品,事实是原告的诉状前后矛盾,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原告仅仅凭网上购物的照片就断定是被告品润厂生产的消毒柜过于草率,希望原告在起诉前暗地到被告厂址取证拍照生产现场的真实证据起诉也不迟。
3.根据原告提供的所谓证据照片,被告品润厂怀疑其企业名称被人盗用,被告保留对盗用者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4.原告也陈述过,收集证据中消毒柜的产品标准商标及企业名称均是国家有关单位注册批准的合法商标和合法公司名称。
按照如此逻辑,如果原告还需要起诉的话,唯一应起诉的是拼多多,因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属于被告腾淘公司的购物平台拼多多链接中出现原告所述的敏感字眼,属于拼多多公司把关审核关键词不严格的责任,出现这种情况责任在拼多多公司。
5.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所谓热水器或证据中所谓的消毒柜,但被告从来没有生产此类产品。
同时原告也说拼多多已经下线,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品润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品润厂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记录在案。
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10、12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11虽未提供原件核对,但原告提供的证据9、10公证书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亦予以采信;
证据13中的公证书亦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披露网店信息与被告腾淘公司陈述一致,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3)原告及案涉注册商标的相关情况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期间,原告曾陆续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欧派橱柜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经营,后以现名“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至今。
经营过程中,原告分别在2013年至2015年均缴纳税收过亿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原告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变更为以下注册商标的注册人:1、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为第11类: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已进行续展,最近一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等,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已进行续展,最近一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3、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已进行续展,最近一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4、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装置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自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原告“欧派”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9年4月24日,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另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将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与其“欧派”品牌一起宣传。
2013年至2015年,原告继续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二、被诉侵权事实2018年4月18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作为原告的被授权人指派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对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或采购商身份在拼多多等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侵权产品,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通过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整个购物浏览操作过程进行录像及对该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8年4月1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在该公证处办公室登录手机上的拼多多手机APP,在“OPOMEN腾淘专卖店”网店内,选购商品标题带有“欧派”字样的消毒柜一台(订单编号180418-391709916803367)。
2018年4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凰路1号的“中通快递”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标有“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489633553495)。
其后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查看,里面有消毒柜一台、说明书一份。
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密封,密封后的物品交王守贞保管。
2018年5月3日,在上述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再次在公证处登录手机拼多多app,对订单编号180418-391709916803367进行确认收货。
针对上述过程,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13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与公证书粘连的工作记录一至三与在公证处存档原件内容相符,所附照片、网页截图、光盘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物包装完好印鉴完整,其中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监制)顺德区容桂品润电器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翠岗路14号,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83-9982”等信息,产品铭牌上标注“OPOMEN餐具烘干保洁一体机,型号WD-603Z……顺德区容桂品润电器厂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883-9982”等信息,使用说明书上标注“OPOMEN多功能餐具烘干保洁一体机食具干燥消毒机……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监制)顺德区容桂品润电器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翠岗路14号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83-9982”等信息。
另公证书后附网页截图显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的店铺“OPOMEN腾淘专卖店”展示的产品列明“广东欧派消毒柜立式家用迷你消毒碗柜紫外线杀菌小型158已拼3826件、广东欧派消毒柜立式家用迷你消毒柜,紫外线小型烘碗机268已拼170件、广东欧派消毒柜立式家用迷你消毒碗柜紫外线杀菌小型228已拼27件……”等内容。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腾淘公司在网店“OPOMEN腾淘专卖店”产品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原告第1128213、1137521、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侵害原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腾淘公司、品润厂在被诉侵权产品消毒柜中标注“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原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腾淘公司则认为:1.欧派厨电电器公司系法定代表人在香港合法注册的公司,其网店“OPOMEN腾淘专卖店”产品名称中使用“欧派”只是为了表达商品是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出品,相应的OPOMEN是被告腾淘公司合法注册商标。
2.被告腾淘公司与被告品润厂没有业务往来,被诉侵权产品消毒柜是委托案外人提供配件,由被告腾淘公司组装生产,因为被告腾淘公司没有资质,因此私自使用被告品润厂的名义,被告品润厂并未参与到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中。
3.被诉侵权产品也只销售了两三百台,价格就是拼多多上的价格,本案起诉前上述网店就已经关闭了。
被告品润厂表示: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是他人冒用其厂名和厂址进行标注,其与被告腾淘公司本身也没有业务往来,被告品润厂实际只生产零配件电路板。
三、其他查明事实。
被告腾淘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电器及其配件,厨卫产品、日用百货等。
被告品润厂系经营者杨勇于2012年5月15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配件、五金配件。
诉讼中,原告明其主张的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共22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两项均请法院酌定。
另原告确认相应的网店及被诉侵权链接均已关闭。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围绕双方的诉辩,本院对本案所涉问题评述如下:一、被诉侵权产品即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物(餐具消毒机)是否由被告生产、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案中原告提交的(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1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已经完整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网店(店铺名称“OPOMEN腾淘专卖店”),结合网店中所披露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被告腾淘公司所陈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本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腾淘公司生产销售。
案中原告虽主张被告品润厂亦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但因案涉“OPOMEN腾淘专卖店”系被告腾淘公司所开设,被告腾淘公司已明确表示被诉侵权产品与被告品润厂无关,系其私自使用被告品润厂的名称,结合被告品润厂的企业名称及地址属于已对外公开的信息,在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被告品润厂与被告腾淘公司就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存在意思联络或行为分担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品润厂亦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并构成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腾淘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被告腾淘公司所销售的消毒柜系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商品,其在网店展示销售的消毒柜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虽未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本案因是网络销售,相关消费者主要通过其展示的商品名称等来识别商品来源,被告腾淘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样侵害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于原告认为被告腾淘公司的行为亦侵害其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因案涉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上述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保护范围,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腾淘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07年在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11年还在第11类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OPPEIN”商标,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多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原告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代言人。
因此“欧派”无论作为原告企业字号还是注册商标,基于原告作为同一市场主体的长期经营使用行为,两者之间在不断强化关联的同时已总体提升了“欧派”在厨房用具行业内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应的“欧派”企业字号已与原告产生了特定的联系,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
案中被告腾淘公司虽强调“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系其在香港合法注册公司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合法标注企业名称,但就该陈述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次即便如被告腾淘公司所述“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但按照知识产权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其在中国内地使用企业名称亦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对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从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看,其实质是欲使用其中的“欧派”企业字号,基于原告“欧派”企业名称在厨房用具行业内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被告腾淘公司作为与原告在相互毗邻区域经营家用电器的企业,对行业内家电品牌应较一般公众更为熟悉,故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欧派”字号理应知晓。
被告腾淘公司在此情况下仍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将上述标注有“欧派厨电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误认为与原告具有关联,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被告腾淘公司应就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腾淘公司系通过网络实施案涉的侵权行为,但案中其开设的网店及侵权链接经原告确认已关闭,案中证据亦未反映被告腾淘公司存在持续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的情况,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腾淘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案中证据难以确定原告因本案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具体考虑案涉注册商标及原告“欧派”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腾淘公司在拼多多服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其案涉侵权产品,相应的影响范围广;
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相关证据,并有实际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结合相关律师费、公证费收费标准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腾淘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原告主张超出上述数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腾淘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佛山腾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